logo 朝陽首頁 | 新版首頁 | English | 網站地圖 | 回首頁

  最新消息  
 

本校支票開立規定。

發佈日期:2009-08-01

發佈單位:出納組

一、本校開立支票規定:
(一)記名支票:抬頭指明受款人,受款人須與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開立人名稱同。
(二)劃線:經由金融機構票據交換兌現。
(三)禁止背書轉讓。
二、支票有效期限為1年(票據法)。

返回上一頁

 
     

通過A+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
連絡地址:41349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  TEL:886-4-23323000  FAX:886-4-23742307
Copyright © 2007. All Right Reserved. 本網站所有內容未經許可授權,禁止以任何方式發表使用。 瀏覽人次:341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