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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
本校支票開立規定。
發佈日期:2009-08-01
發佈單位:出納組
一、本校開立支票規定:
(一)記名支票:抬頭指明受款人,受款人須與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開立人名稱同。
(二)劃線:經由金融機構票據交換兌現。
(三)禁止背書轉讓。
二、支票有效期限為1年(票據法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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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絡地址:41349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TEL:886-4-23323000 FAX:886-4-237423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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