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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時,應依本校「採購辦法」辦理相關程序發佈日期:2009-12-08 發佈單位:採購組 附件下載: 下載 1-1_2.pdf 朝陽科技大學總務處 通知承辦人:總務處採購組:黃奕滕 分機號碼:6102 受文者:全校各一、二級單位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:朝陽總(採)字第0980006號 附件:朝陽科技大學採購辦法1份 主旨: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時,應依本校「採購辦法」辦理相關程序,如說明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本校「採購辦法」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經第6屆第6次董事會議審議修正通過,已公布實施在案。 二、本校各單位辦理財物之買受,定製、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,皆應依本校「採購辦法」之各項規定辦理。 三、邇來,或有單位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請購;或率自口頭先行要求廠商交貨;或私自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,再向校方申辦採購流程等情事多有所聞。除造成行政單位遂行行政程序之莫大困擾,更嚴重違反採購規定。 四、為確保本校權益及避免衍生法律課責,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時,確實遵循本校「採購辦法」辦理相關程序。 五、若有辦理採購之相關疑問,請逕洽本處採購組或撥電分機6101-6103。 正本:全校各一、二級單位 副本:總務處採購組 朝陽科技大學總務處 總務處採購組 組長 黃美玲6101 黃奕滕6102 陳麗昭61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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