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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與答
發佈日期:2016-08-23
發佈單位:保管組
【場地借用問題】 - 借用場地該負什麼責任?
1.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,對借用場所設施及其展示之作品等負有保管維護之責,若因人為損壞場地設備,應負照價賠償之責。
2.借用單位應負責場地復原及清理。
3.借用單位使用事實須與申請內容相符。
4.各借用場所以辦理活動之指導單位應負協助督導之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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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絡地址:41349台中市霧峰區吉峰東路168號 TEL:886-4-23323000 FAX:886-4-237423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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